未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会怎样?
我在一个民事案件里,当时没注意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现在才反应过来。我想知道没在规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会有啥后果,后续还有办法补救不?这对案件走向影响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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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如果未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异议,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当事人认可了该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法院不会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案件会继续按照正常程序在该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当事人丧失了在这个阶段以管辖权问题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权利。 不过,要是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即便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处理。比如一些重大的涉外案件可能需要由特定级别的法院管辖,如果受诉法院不符合级别要求,即便当事人没提异议,法院也应当纠正。但一般的地域管辖问题,如果当事人未按时提出异议,就很难再以此为由改变管辖法院了。 从补救措施来看,一旦错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间,当事人想要改变管辖法院是非常困难的。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出现了新的证据能证明案件管辖存在严重错误等,可能可以尝试通过申诉等途径来解决,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难度较大且程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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