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常规的管辖规则来确定哪个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会通过作出裁定的方式来指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下面为你逐一解释: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就好比你去了一家不负责处理你事情的机构,这个机构会把你指引到负责处理你事情的机构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比如当两个或多个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就会指定一个法院来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这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对管辖权的灵活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管辖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审理,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权益的损害。通过这三种裁定管辖的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案件的管辖问题,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