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说要进行移送管辖。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这种移送对我的案件会有什么影响呢?移送管辖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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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正确审理而设立的。打个比方,就好像你去医院看病,这家医院发现它没有治疗你这种病的相关科室和能力,就会把你介绍到有能力治疗的医院去。在行政诉讼里,法院发现自己不能管这个案子,就把它移交给能管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地域管辖方面,比如一个行政案件本应由甲地的法院管辖,但乙地的法院错误受理了,这时乙地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给甲地法院。二是级别管辖方面,比如一个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错误受理了,基层法院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当事人来说,移送管辖一般不会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这只是解决了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案件依然会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理。不过,移送管辖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的延长,因为案件需要在不同法院之间进行交 接等工作。但这也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合适、更准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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