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是什么内容?
我想知道法律上自首是怎么认定的,《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有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想了解下这条法律到底规定了啥,自首认定有哪些条件,对量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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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自首的规定,该条文主要分为三款内容。 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自动投案”,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要把自己实施犯罪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毫无保留地说出来。比如张三盗窃后,主动到派出所承认自己偷了东西,并且详细说了盗窃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这就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优待”,如果犯罪本身情节比较轻,还可能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鼓励犯罪分子主动认罪伏法的态度。 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这些人虽然已经因为某种犯罪被司法机关控制或者正在服刑,但如果他们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也按照自首来对待。例如李四因为诈骗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盗窃罪,那么对于盗窃罪这部分,李四就构成自首。 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款是针对那些不构成典型自首,但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王五犯罪后没有自动投案,但在被讯问时如实说了自己的犯罪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从轻处罚。要是因为他如实交代,避免了像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就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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