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自首?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哪些具体的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呢?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相关的事务,涉及到自首的判定问题,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个界限,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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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指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自己主动找到司法机关,把自己做的坏事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外,该条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即使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了,如果交代了他们还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也算是自首。 比如,张三在盗窃后,主动跑到派出所,向警察交代了自己盗窃的全部经过,这就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再比如,李四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在审讯过程中,他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曾经实施的一起诈骗罪,那么对于诈骗罪这部分,李四就构成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动投案也有一些较为宽泛的认定。并非只有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才算,比如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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