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我开车上路一直买了交强险,最近听说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挺重要的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条规定到底讲了啥,对我开车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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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下面来详细解释这条规定。 “道路以外的地方”,是指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外的区域。例如,在农村的一些田间小道、工厂内非公共通行区域、封闭的小区内部道路(不对外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等。 “比照适用本条例”的意思是,如果机动车在这些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那么在赔偿方面要按照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使得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中的受害人也能得到交强险的保障,更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车主而言,即便事故不是发生在通常意义的道路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通过交强险来减轻自己的赔偿负担。 不过,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认定和操作上的问题。比如,如何确定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道路以外的地方”,以及事故是否属于“通行时发生”等。这就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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