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欺诈罪,其刑事立法是怎样的?
破产欺诈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这件事上,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耍一些不正当手段。
从概念上进一步理解,破产欺诈行为可能表现为很多种形式。比如,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不让这些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虚构债务,增加本不存在的欠款;还可能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袒性清偿,让一部分债权人优先得到好处,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虽然没有单独设立“破产欺诈罪”这一罪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文对类似行为作出了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了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隐匿财产”,就是把公司、企业的财产藏起来,不让别人知道;“承担虚构的债务”,就是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欠款;“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另外,《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也与破产欺诈相关。《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立法设立这些罪名,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那些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人,法律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提醒企业和相关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在破产等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不能为了私利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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