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流程是什么?


破产清算程序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以下是破产清算的主要流程: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接着是法院受理阶段。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会指定管理人,同时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然后进入管理人接管与债务人财产清查阶段。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要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职责。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之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再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 接下来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即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