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介绍贿赂罪,该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要理解介绍贿赂罪,首先要明确“介绍贿赂”的行为表现。比如,甲想找某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但是不认识对方,乙知道后,就从中牵线,让甲和该国家工作人员认识,还帮忙传递行贿的财物等,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介绍贿赂。 在认定介绍贿赂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此罪。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职人员,只要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牵线搭桥,并且希望行贿和受贿行为能够达成。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情,或者没有故意促成行贿受贿的意思,就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等介绍行为。这种介绍行为包括为双方引荐、转达信息、安排见面等。并且这种介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虽然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介绍贿赂罪的刑罚,也体现了对主动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理原则。 总之,介绍贿赂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及介绍贿赂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