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彩礼与分手费有什么区别?


在探讨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以及彩礼与分手费的区别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彩礼的概念。彩礼,通常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财物。它是一种具有特定习俗意义和法律性质的财产给付。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给付的目的是关键。彩礼的给付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例如,在一些地区,男方会在订婚时向女方赠送金银首饰、现金等财物,这些财物如果是明确为了促成双方婚姻关系而给予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其次,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也有参考价值。通常彩礼的给付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且一般会有一定的仪式和见证。比如在双方家长见面商议婚事时,通过特定的仪式将彩礼交付给对方。此外,当地的风俗习惯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不同地区对于彩礼的种类和形式有不同的传统,像有些地方以送“三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作为彩礼的一部分,这种符合当地习俗的财产给付也可认定为彩礼。 而分手费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情侣在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分手费与彩礼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性质上看,彩礼是基于婚姻习俗和结婚目的的赠与,而分手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特定的法律性质。它更多是基于情感、道义等因素提出的。在法律上,一般情况下,分手费不会得到强制支持。除非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分手费,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分手费的约定可能会被法律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明确了彩礼在特定情形下的返还问题,进一步体现了彩礼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而对于分手费,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 综上所述,彩礼是一种与婚姻紧密相关的财产给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而分手费则更多依赖于双方的自愿约定和道德层面的考量,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支持和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正确区分两者,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