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的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交易的事情时,听说了民法上有善意取得这个概念。但我不太清楚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下善意取得的定义、适用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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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简单来说,就是在无权处分人把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概念。首先是无权处分人,指的是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利却进行转让的人。比如甲把乙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卖给了丙,甲就是无权处分人。善意则是指第三人在交易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合理价格是指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而法定的物权变动手续,对于不动产来说,通常是办理了过户登记;对于动产来说,是完成了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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