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法律纠纷,听说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我想了解这个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啥不一样,适用哪些情况,流程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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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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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它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首先,特别程序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例如,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这一程序的目的就是确定该公民失踪这一法律事实。 其次,特别程序在审判组织上有不同。一般来说,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与普通程序通常需要合议庭审理,且可以上诉不同。比如,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常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再者,特别程序在审理期限上也较为特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例如,宣告死亡案件,公告期一般为一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决。 最后,特别程序的启动方式也与普通程序不同。普通程序通常是由原告起诉引发,而特别程序一般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比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是为了适应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需要而设立的,它在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和启动方式等方面都与普通程序有所区别。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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