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刑法上的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行时,法院不是对每个罪行分别判刑后简单相加,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主要基于这样一个现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可能实施了多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如果不进行合理的整合量刑,可能会导致量刑结果既不科学也不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和原则。首先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是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十年到十八年之间。 其次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举例来说,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执行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B罪,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需要把前后两个判决(五年和三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六年,由于已经执行了三年,那么甲还需要再执行三年。 最后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乙因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了三年后又犯了D罪,D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先计算前罪没执行完的刑期(八年减去三年,还剩五年),再把这五年和D罪的四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既对犯罪分子的多个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又避免过度量刑。它使得刑罚的裁量更加科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