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我不太明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到底是怎么回事。这职权具体是监督什么内容呢,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来监督,由谁来行使这个职权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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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简单来说,就是对宪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正确的遵守和落实。 从监督主体来看,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力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能够持续开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如果这些文件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就需要进行纠正或撤销。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有关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另一方面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其行为不能超越宪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宪法,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要求有关机关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以便进行审查。也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宪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之,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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