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负责把工程建起来,另一方按照约定给钱的一种合同。 从法律性质上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类型。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建设工程的前期基础工作,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设计和施工。比如要建一座高楼,首先得对建筑场地的地质条件进行勘察,确定地下水位、土壤承载力等情况,这就需要签订勘察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工作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起着关键作用。例如设计一座桥梁,要考虑桥梁的结构形式、荷载能力、美观性等多方面因素,这就需要专业的设计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设计任务。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施工人就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而达成的协议。施工是将设计方案转化为实际工程的过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成败。比如建造一座工厂,施工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厂房的建设、设备的安装等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首先,合同的主体一般具有特定性。承包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才能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这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主体参与工程建设。其次,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通常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的特点。再者,合同的履行具有协作性。建设工程的完成需要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的密切协作配合。最后,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应当详细、明确,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这样可以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