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情势变更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情势变更,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理解。首先,这种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突然遭遇政府出台重大的限购、限贷政策,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障碍,这就是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情况。如果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像一般的物价涨跌,这属于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就不属于情势变更。 其次,这种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可能损失,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现象。而情势变更所导致的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比如,签订了一份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同,由于突发的国际事件,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数倍,这就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最后,如果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况,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要先和对方重新协商。要是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下来,才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总之,情势变更制度是为了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