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是同一个罪名吗?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这两个词,感觉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不是同一个罪名,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处罚这些方面有啥区别呢?想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具体情况。
展开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并不是同一个罪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或者干脆没做。而滥用职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不该做的事情却做了,或者在做事情时违反规定。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犯罪构成上,二者也存在差异。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主要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滥用职权通常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客观行为方面,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则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越权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