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责任还是共同责任?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的到底是连带责任还是共同责任,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又该怎么界定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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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究竟是连带责任还是共同责任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责任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简单来说,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个人还钱,这个人还完后可以向其他人要回他们该承担的部分。 共同责任是指各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同一债务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清偿责任。也就是每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来承担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也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例如,夫妻A和B离婚,约定债务由A承担,但债权人仍可以要求B偿还债务,B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A追偿。所以,在离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夫妻双方一般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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