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发现有一些夫妻共同债务,不清楚该怎么处理这些债务,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要怎么去操作和分配这些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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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重要的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双方都签了字,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为了家里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借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这些债务,那就直接用共同财产还就行。但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这种情况下就由双方协议如何清偿。比如夫妻商量好一方承担多少,另一方承担多少。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来判决。 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之间对于债务的分担有了约定,或者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内,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还钱,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如果觉得自己承担多了,可以再依据之前的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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