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不用经过对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社会事件。如果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实现不了签合同原本的目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房屋因地震倒塌了,没办法再居住使用,这种情况下甲或乙就可以法定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预期违约。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在一个月后交货,但是在交货期还没到的时候,乙就明确告诉甲自己不会交货了,或者乙把货物卖给了别人,这就表明乙不履行主要债务,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乙在两个月内完成装修,但乙到了两个月还没完成,甲催告乙在一个月内完成,如果乙在这一个月内还是没有完成,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中秋月饼的买卖合同,约定在中秋节前交货,但乙迟延到中秋节后才交货,这时候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了,甲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涵盖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例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甲已经支付了货款,合同解除后,乙就应该把货款退还给甲,如果甲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乙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