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中的保证是什么,担保的债权该如何设定?


债权中的保证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好比在债务关系里找了一个“替补队员”,如果债务人不能完成任务(还钱等),保证人就得顶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的债权怎么设定,首先可以通过保证合同来设定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除了保证,还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设定担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设定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生效条件和实现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操作。此外,担保的范围、期间等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