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制度是什么意思?


债权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债权保全制度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又欠甲10万元且已到期,但甲却不向丙主张债权,导致无法偿还对乙的债务,此时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要求偿还10万元。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甲欠乙1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甲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汽车无偿赠送给丙,此时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