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刑事自诉人?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看到‘刑事自诉人’这个词,但是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刑事自诉人是如何定义的,他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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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自己去法院告状,指控别人犯罪的人。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检察院来起诉,有些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这时,他们就是刑事自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人拥有多项权利。比如,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在判决宣告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等。 同时,刑事自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按时出庭,如果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要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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