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面临危险时,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只能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有危险发生。这里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比如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危害行为等。例如,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被凶猛的野兽追赶,又或者面临他人的不法侵害等情况。 其次,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危险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比如,得知洪水可能会在几天后到来,就不能提前为了避免洪水损害而破坏他人的房屋,因为危险还未真正发生。 再者,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实施的。这意味着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山林中被野兽追赶,附近没有其他安全的地方可躲避,只有闯入他人的房屋才能避免被野兽伤害,这种情况下闯入他人房屋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最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属于避险过当。比如,为了避免自己的汽车被轻微刮蹭,而将旁边价值昂贵的古董撞坏,这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总之,判断一种情况是否属于紧急避险,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