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提存是什么意思?


执行局提存是在执行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当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无法直接将标的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这时候就可以交给执行局代为保管,这一行为就是执行局提存。 在理解执行局提存之前,先了解一下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执行阶段,执行局就相当于这里的提存机关。 在执行案件里,有很多情形会适用执行局提存。比如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执行标的物。举个例子,甲欠乙一笔钱,法院判决甲还钱,在执行阶段甲准备还钱给乙,可乙就是不收,这时候甲就可以请求执行局进行提存。还有就是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没办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交付执行标的物,也能通过执行局提存。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虽然这里是民法典中关于提存的规定,但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局提存也参照类似的原理和规定。 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一旦将标的物提存到执行局,就意味着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比如上述例子中,甲把钱提存到执行局后,就相当于他已经还了乙的钱,后续乙只能找执行局领取该款项。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存的标的物所有权归其所有,但是提存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也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不过提存费用需要申请执行人负担。 执行局提存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平衡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保债务得到合理的履行,避免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履行义务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