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是什么?


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的,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相关执行内容的一种异议。下面将详细介绍其相关信息。 首先,提出不予执行执行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不予执行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被执行人主要是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比如执行法院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等。利害关系人则是执行行为影响到了其利益,例如执行行为导致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等。案外人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人。 再者,提出异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需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要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或者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异议。 最后,不予执行执行异议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行权的滥用。它在执行程序中起到了一种监督和纠错的作用,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不予执行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在执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