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如何实施的?

我想了解下监视居住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另外,我也很想知道在实际中监视居住是如何实施的,是由谁来执行,被监视居住的人要遵守哪些规定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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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允许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人身自由,让他们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且处于相关部门的监视之下。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了详细规定。该法规定了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关于监视居住的实施,首先是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决定之后,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监视居住。也就是说,具体负责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是公安机关。 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监视居住的地点方面,一般情况下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充分考虑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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