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能力鉴定在我国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重要意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说明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处理流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能准确评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对其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工伤职工来说,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其能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伤残等级越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也会越高。同时,鉴定结果也能为工伤职工的后续康复、就业等提供参考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