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因为工伤或者患病等原因,导致身体劳动能力受到影响时,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它是获取合理工伤赔偿、确定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工作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助于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首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严谨且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程序,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