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形态。简单来说,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的诉讼。 这里的“诉讼标的同一”是理解必要共同诉讼的关键。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多个当事人对同一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时,就构成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比如在继承纠纷中,多个继承人对同一笔遗产的分割产生争议,这些继承人就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或者被告,因为他们争议的是同一笔遗产的继承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不可分之诉的特点。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这是因为如果分开审理,可能会出现对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并且,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有部分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与普通共同诉讼相比,二者有明显区别。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使合并审理,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也是分别作出的。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法院能否正确、高效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涉及多人的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