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什么?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经常听到要约的存续期间这个词,但一直不太明白。想知道它具体指的是什么,对签合同有啥影响,这个期间是怎么定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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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存续期间是一个在合同法领域十分重要的概念。要理解它,我们先得弄清楚什么是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


而要约的存续期间,简单来说,就是要约从生效到失效的这段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受要约人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一旦超过了这个存续期间,要约就会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再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那么,这个存续期间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要约的存续期间可以由要约人自己来确定。例如,甲在向乙发出卖手机的要约时,明确表示“这个要约在三天内有效”,那么这三天就是该要约的存续期间。


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存续期间,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要是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比如,甲当面跟乙说卖手机的事,乙就得马上决定是否接受。要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合理的时间就可以作为存续期间。这个合理时间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比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卖手机的要约,信件在路上需要几天时间,乙收到信后考虑是否购买也需要一定时间,然后乙再把回复的信件寄给甲也需要时间,这些时间加起来的合理范围就是要约的存续期间。


理解要约的存续期间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成立。对于要约人来说,明确规定存续期间可以更好地控制交易的进程和风险;对于受要约人来说,清楚存续期间才能在合适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要是超过了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再作出同意的表示,就只能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需要经过原要约人的同意才能成立合同。所以,无论是在日常的商业交易中,还是在个人之间的合同签订过程中,都应该重视要约的存续期间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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