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释,如何进行释义解读?


假释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假释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让他们看到提前回归社会的希望,从而在服刑期间更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另一方面,假释也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灵活性,对于那些已经改造良好的犯罪分子,给予他们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 从适用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此外,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的程序与之类似,也是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裁定是否予以假释。 假释并不是完全释放,而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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