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


在探讨环境污染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只有在他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如,小明故意打破了小红的花瓶,那么小明就需要为打破花瓶这个行为负责,赔偿小红的损失,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生活中的体现。 而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面临一些挑战。因为环境污染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和技术因素,受害者很难证明污染者存在主观过错。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我国法律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污染者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带来了损害,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污染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污染者可以通过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例如,如果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厂的污染物泄漏,从而造成环境污染,且污染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那么污染者就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者排放了可能导致损害的物质,且自己受到了损害,而污染者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一个水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发现自己的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同时发现附近的工厂排放了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水,此时工厂如果不能证明鱼的死亡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