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单来说,就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理解拒执罪,首先要明白“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比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一旦这些文书生效,当事人就有义务按照文书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责任。 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认定拒执罪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执罪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如果有人明明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却故意不执行,不仅损害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