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的担保范围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纳税担保的事情,不太清楚纳税担保具体涵盖哪些范围。比如滞纳金、罚款这些在不在担保范围内呢?我很想了解清楚纳税担保的担保范围具体规定,以免后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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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这里所说的税款,就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给国家的那部分资金,是纳税义务的核心内容。滞纳金则是由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根据滞纳税款的天数和一定比例额外加收的款项,目的是促使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就好比为了确保税款和滞纳金能够顺利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合理开销。比如在进行抵押担保时,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这就会产生抵押登记费用;如果是质押担保,会涉及到质押财产的保管,就会有质押保管费用等。当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担保财产进行保管、拍卖、变卖等操作,在这些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属于纳税担保的范围。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同时,该办法第五条也明确了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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