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纳税人。纳税人就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其应纳税款负有直接义务和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简单讲就是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人或单位。比如,一家公司有经营收入,按照税法要交企业所得税,这家公司就是纳税人;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活动有了应纳税所得,那这个个体工商户也是纳税人。 第二类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公司作为雇主,需要从员工工资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时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具备逃税罪的主体资格;其他人虽不成立逃税罪的单独犯罪主体,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例如,有人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等帮助,就应以逃税共犯论处。另外,代征人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属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代征人是接受税收机关委托,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税收的单位。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纳税人:在其居住国境内有所得而应当缴纳所得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有纳税义务的人或单位。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税收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