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交易形式的受贿指的是什么?


交易形式的受贿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受贿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看似正常的交易活动,实际上却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与传统的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方式有所不同,它借助了交易的外壳来掩盖受贿的本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一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三是通过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是判断是否构成交易形式受贿的关键。 判断是否属于‘明显’,需要结合市场价格、交易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在一个房地产市场相对稳定的地区,如果一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而国家工作人员以50万元的价格从请托人处购买,这种价格差异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这种受贿行为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交易形式的受贿本质上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形式受贿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司法机关会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交易合同、价格评估报告、证人证言等,以确定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构成交易形式的受贿犯罪。 总之,交易形式的受贿是一种复杂且隐蔽的受贿方式,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和严格的认定标准,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