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下面为您详细解释无权代理的概念、产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 首先,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没有得到他人的合法授权,却以他人的名义去做事情。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一份合同,这就是无权代理的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也就是行为人从来就没有获得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其名义进行活动。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人原本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比如,甲委托乙购买100斤苹果,乙却以甲的名义购买了200斤,超出的100斤购买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行为人曾经有代理权,但在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有追认的权利,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该行为,那么该行为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相当于被代理人认可了这个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善意相对人(也就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来说,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了解无权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