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说有个不安抗辩权,不太清楚这到底是啥。我就想知道不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对我签的合同有啥影响,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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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双务合同里,双方当事人都互相负有义务,并且义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就可以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后再付款。在甲准备发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有很多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这种情况下甲就有理由担心自己发货后乙无法付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不发货。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并且,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后履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得合同履行过程更加合理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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