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什么?
我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知道我去看孩子的这个权利是不是探视权,探视权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权利,它有什么具体规定和限制吗?我不太懂这些法律知识,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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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从法律层面来讲,又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拥有的看望孩子、与孩子短期共同生活等相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缺失某一方的情感陪伴,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交流互动的机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没有特殊不利于孩子的情况下,都天然拥有这个权利。在行使方式和时间上,首先鼓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毕竟父母是最了解孩子情况的人,自行协商能更好地契合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需求。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见面几个小时,或者在特定节假日进行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等。 不过,如果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例如探望方有暴力倾向、不良嗜好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而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改正了不良行为,法院会依法恢复其探视权,以保障孩子能继续享有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总之,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它的行使既要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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