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哪些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而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在构成要件上,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比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或者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需要有权人追认才生效;而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强调相对人的主观善意和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 从法律后果来看,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效力不确定,如果有权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而表见代理一旦构成,代理行为直接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相对人的权利方面,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 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对于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遇到类似情况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