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的顺序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效力的顺序是一个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非常关键的内容。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遗嘱效力顺序包含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形式及效力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过去,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然而,《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效力优先。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不同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判断遗嘱效力顺序时,首先要确保每份遗嘱都符合上述法定的有效要件。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参与效力顺序的判断。如果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就要按照“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遗嘱效力。 综上所述,遗嘱效力顺序的核心规则是在多份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同时,每一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有效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遗嘱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并参与效力顺序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