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聊天记录属于哪种证据种类?

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我手上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感觉这个能证明很多事情。但我不知道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它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想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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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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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有很多种类,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而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 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信息。聊天记录就是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产生并存储在电子设备里的内容,所以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虽然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成为有效证据,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要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真实性就是说聊天记录是真实存在且没有被篡改的;完整性要求聊天记录没有被删减、断章取义;关联性则是指聊天记录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能够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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