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属于物证还是书证?
我有一些和别人的聊天记录,现在涉及到一个法律纠纷,需要把这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但我不知道它到底算物证还是书证,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的界定,也不确定不同的分类对我的案件会不会有影响,所以想了解下聊天记录到底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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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里,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物证和书证的基本概念。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简单来说,物证主要是通过其本身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中,现场留下的作案工具,就是物证,它是以自身的外观、形态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情况的。 而书证则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书证的重点在于其记载的内容能够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例如合同,它上面记载的条款内容就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那么聊天记录属于哪一种呢?通常情况下,聊天记录属于书证。因为聊天记录是以文字、语音等形式所表达的内容来反映案件相关情况的。比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在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了借款的金额、时间、还款约定等内容,这些内容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就是通过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多种形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聊天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中的通信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当它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是按照书证的规则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所以,一般而言,聊天记录应归为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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