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属于什么要约?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的时候,对方发了一份文件,里面明确写了我必须在某个时间前给出答复,我不太清楚这种确定了承诺期限的算是哪种要约,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它的性质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会对我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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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有效的承诺时,合同就成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当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实际上就是以一种明示的方式表明该要约在承诺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这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受要约人在收到这样的要约后,会基于对承诺期限的信任,为作出承诺或者为合同的履行做一定的准备工作。如果允许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 举个例子,如果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明确表示乙必须在10天内作出承诺,并且甲愿意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出售一批货物。乙在收到要约后,可能会为了履行合同去筹备资金、安排仓储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在这10天内随意撤销要约,那么乙前期的准备工作就会白费,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对于受要约人来说,在面对这种有承诺期限的要约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一般情况下属于新的要约,需要经过原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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