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信访局会出具什么函件?

我最近去信访局反映了一些问题,想了解下信访局在处理我的事情过程中,会出具什么样的函件呢?这些函件都有什么作用,对我的诉求解决有啥影响,我不太清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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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函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信访局在处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出具多种函件。 首先是《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当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后,信访局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事项属于其受理范围,就会出具这份告知书。它的作用是正式通知信访人,信访局已经接收并会对该事项进行处理。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这里的书面告知很多时候就是通过《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来实现的。 其次是《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如果信访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已经超过规定的信访期限、不属于信访局职责范围等情况,信访局会出具此函件。该函件会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同样依据《信访条例》,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局对这类事项不予受理。 再者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信访局会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书,明确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依据。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这个书面答复通常就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另外,还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时,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后会出具该意见书。它是对原处理意见的进一步审查和确认,具有终局性。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按照规定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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