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不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现在债权人提了一堆要求,我也不知道哪些是合理该我承担的,哪些是不合理不用我承担的。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哪些情况是不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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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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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哪些不属于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我们首先得清楚保证义务是什么。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如果超出这些范围的要求,一般不属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比如,债权人因为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导致的额外损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属于法定的保证义务范围。 此外,如果保证合同无效,那么保证人可能不需要承担原本约定的保证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保证、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等情况,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比如,未成年人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是无效的。 另外,当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打个比方,债务人把一部分债务转给了第三方,债权人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那对于这部分转移的债务,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义务了。 还有,如果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必须在这个期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脱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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