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要明确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纠纷。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形难以预料,或者根据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难以防范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既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比如,有患者对某种极其罕见的药物过敏,而在现有的医学资料中,并没有该药物会引发此类过敏的记载,医生在正常用药过程中,患者出现了过敏反应,这就属于医疗意外。 其次,并发症在特定情况下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同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做某些大型手术,术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的并发症,医生在术前已经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并且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防范措施,但并发症仍然发生了,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医疗纠纷。 另外,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也不属于医疗纠纷。如果患者不遵守医嘱,不配合检查、治疗和护理,从而导致病情恶化或者出现其他不良后果,责任通常不在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比如,医生叮嘱患者术后要卧床休息,但患者自行下地活动,结果导致伤口裂开等情况,这就不能算作医疗纠纷。 总之,医疗意外、特定情况下的并发症以及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等情况,一般不属于医疗纠纷。在判断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