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疗纠纷构成要件的是什么?
我在和医院发生一些状况后,怀疑产生了医疗纠纷,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哪些因素是不在医疗纠纷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这样能让我判断自己这事到底是不是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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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不属于医疗纠纷构成要件的内容,首先得清楚什么是医疗纠纷以及它的构成要件。医疗纠纷指的是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过程及质量产生的争议。通常来说,医疗纠纷有以下几个关键构成要件。 第一是主体为医患双方。也就是医院和患者这两方,如果争议主体不是这两者,那就不属于医疗纠纷。比如医院和供应商之间因为药品采购的问题产生的争议,就不符合这个主体要件。 第二是存在医疗服务行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对患者进行了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活动。要是没有这个医疗服务行为,也构不成医疗纠纷。像患者在医院非医疗区域,比如在医院超市购物时和超市工作人员发生的冲突,就不涉及医疗服务行为,不属于医疗纠纷。 第三是有损害后果。患者在身体或者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比如身体受伤、病情加重等。要是患者没有出现任何损害后果,也就缺乏构成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条件。例如医生只是和患者沟通时态度不好,但并没有对患者造成实际的身体或精神损害,一般就不能构成医疗纠纷。 第四是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医院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属于医疗纠纷。比如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因为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和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是医疗纠纷。 除了以上这些符合医疗纠纷构成的要件外,其他情况通常就不属于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这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范围,有助于我们去判断哪些属于,哪些不属于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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