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定中不属于教师职业权利的是哪些?
我是一名老师,最近在学习教育法,想明确一下在教育法规定里,哪些权利是不属于教师职业权利范畴的。我想了解清楚,这样在日常教学工作中,能更好地把握自己权利的边界,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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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教师的职业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来明确规定的。要确定教育法规定中不属于教师职业权利的内容,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也就是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也就是管理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获取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即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也就是进修培训权。 那么,不属于教师职业权利的就是除了上述这些法定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例如,随意更改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这不在教师的职业权利范围内,因为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是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统一制定的,教师应按照规定执行。再比如,以个人名义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这也不属于教师职业权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教师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总之,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教师职业权利,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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